接着读第四十五节:四魔亚威听梦飞讲到这,‘插’话说:“你回来后是否把从义乌带回的一箱游泳镜寄给回青了,你应该给要回来。”梦飞说:“好合好散,舍去一点也是一个小小的人情。”这五个根魔,老大叫亚利,老二叫亚文,老三叫亚凡,老四叫亚威,老五是男‘性’,叫亚村。在魔族也是一个大家庭。
梦飞收回自己的思绪,不愿意用人类的情感和魔鬼们争辩是非,因为魔界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人情。他便问:“老魔头怎么样了?”三魔说:“前两天我们四个姐妹把老爸送到荷兰村北面的照化魔鬼养老院去了。因为这事老五正跟老二闹别扭呢!”老五愤懑的说:“我正想找个人作我们的仲裁,我要说说理。请你作一下我们的法官吧!否则我心里老也不平。”梦飞想了想,出于对义父最后命运的牵挂,同意开庭,作一次法官!但在魔界如何才能实现公正呢?
几千年来,中国的魔界法律自成一系,被世人称作中华魔法。它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留下了二千多年的历史印记。中国传统魔事审判,体现的是一种“法官的治理”艺术,法官的身份是“判官”,具有两层使命,一是在当事魔对簿公堂之时对当事魔之间的纷争给出一个权威‘性’的结论,在这个意义上他是“裁判者”;二是他同时又担负“教化”职责,通过对纠纷的化解来维持和促进当时的魔界社会价值目标和秩序。在“法官的治理”机制下,对内“合当事魔意”,即保证当事魔在现有资源掌握状况和现实条件下获得可接受的裁决结果;对外“合社会目的”,即在既定的权力框架内尽可能地通过司法权的运作有效地吸收和消解魔界不公,从而有效实现“定分止争”的魔界社会控制目的。魔历二十世纪中叶,受贝加尔湖冰魔法的影响,采取的是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通常可以实现如上控制目的。而近现代西方群魔的诉讼程序虽然也存在参与纠纷解决的各方相互‘交’涉的情形,但‘交’涉是被置于一个对抗‘性’的、一旦启动便不能推倒重来的程序装置当中进行的,法官仅是纯粹的裁判者,他只需对程序本身负责,程序本身构成了对法官恣意的制约,同时也卸除了法官对裁决结果在魔界道德上的责任,因此这里展现的是一种“程序的治理”。这种立法取向,中国曾经借鉴过,因为没有陪审制度产生的土壤,没有成功,后师从大陆魔法系,但中国魔界也没有经历过法定证据制度的阶段,故也有水土不服现象,最后提出本土化的问题。魔法律是一种魔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通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也就不可能从一种文化轻易移植到另一种文化。”
而就现实状况而言,魔界中的魔鬼对魔法意识和魔法知识是匮乏的,魔法工作者之间的魔法素养参差不齐。在大多数案件中,双方力量不是对等的,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对抗。当事魔主义根本不适应魔界,只沦落为魔法院或魔法官推脱责任的一种借口。当然,梦飞并不否认当事魔主义对魔界法制建设的意义。只是觉得,不要因噎废食,不要因为个别魔法官素质差可能产生偏袒一方的现象,就对魔法官内心公正产生怀疑,而提倡采取一种不负责的、漠视客观事实存在的消极审判,这不是魔界所追求的价值趋向。魔鬼们给予司法裁判案件的权利,是希望魔法院运用其强制力来维护魔界的公平正义;是想从魔法院给予一个公正的答复,而不是看当事魔双方博弈得出的结果。
梦飞还认为:证据失权制度是典型的普通法的制度,是当事魔主义的典型表现。要正确对待证据失权问题。就要认识到证据时限规则是为了提高效率,增强当事魔鬼的举证意识,是约束当事魔的,而不是约束魔法官的。魔法官对影响案件实体结果的证据应予认定。对于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是可行的,但这只是一种倡导‘性’规则,魔法官在审限内对重要证据的认定不存在失权,这实际上是在节约司法资源,减少
本章未完,请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