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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章 岳家军,穷!(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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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不错的,但是在落实上有又出现了问题。

宋代实行募兵制,军人一经服役,若无朝廷诏令遣散,便终身当兵。他们或娶民家女为妻,或掳掠妇女占为己有,或由部队领导在充军的犯妇中直接配给。这些或娶或夺或配的女子,也可称为军嫂,她们全部随军而居,部队屯驻哪儿,她们就跟到哪儿,平时有丈夫照顾,生活基本无忧。

宋代土兵外出作战,军嫂一般留守军营(南宋初年是个例外,因为当时部队移屯频繁,无固定军营,军嫂们必须要随军移动。后来随着屯驻大军驻地的相对固定,军嫂跟上战场的情况逐渐减少)。朝廷对留守军嫂的生活,是这样安排的:

军俸由家属领取,以便养家糊口。

对遇有特殊困难的留守军嫂,朝廷特别恩赐。

对贫穷的军嫂,政府给以照顾,有病者,官为看病,死亡者,官为埋葬。

军嫂不必自己张罗买墓地,而是由朝廷专门安排墓地、统一安葬,并安排僧人守祭。

军嫂不必为子孙的未来前途担忧,朝廷会给予妥善安置。一般情况是:将官者战死,子孙收录为官,无子孙的,推恩亲属。士兵阵亡,子孙可继续从军。由于宋朝军队俸禄有保证,一些士卒阵亡后,朝廷往往收录其子弟从军以示报答,年龄不够者,待合格后入伍。

子孙一旦做官或从军,便有了赡养母亲或祖母的条件,另外,朝廷还会赐给一定数量的钱物。如果军嫂欲归还故乡,官府会发给路费。

比起阵亡将士遗孀的生活,因病死亡将士遗孀的生活稍有不如,但基本的生活保障,政府还是给予了的:

如一般士兵因病死亡,政府除了给钱给物外,还有录其子一人为官或从军的优抚。这样,军嫂就可以直接由子孙赡养。将官非阵亡去世后,朝廷的优抚方式,一般还是赠官、赐钱物、收录子孙等,以解决军嫂生活与赡养的问题。

我们知道,军人一旦伤残,作为妻子的军嫂,将承担起照顾丈夫及维持整个家庭的任务,其艰难付出是可想而知的。也就是说,受伤的军人,政府终身给其平时衣粮的一半,和一次性给三十千的补贴。并不强制要求伤残军人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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